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71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郭惠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595元,及其中新臺幣41,990元按如附表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附註:原告訴之聲請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附表:(新臺幣)
┌──┬─────┬─────────────────┐
│編號│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及利率 │
│ │ │ │
├──┼─────┼─────────────────┤
│1 │ 832元 │自106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 │ │百分之9點82計算之利息。 │
├──┼─────┼─────────────────┤
│2 │ 24,299元 │自106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 │ │百分之9點9計算之利息。 │
├──┼─────┼─────────────────┤
│3 │ 4,566元 │自106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 │ │百分之14點9計算之利息。 │
├──┼─────┼─────────────────┤
│4 │ 12,293元 │自106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 │ │百分之14點98計算之利息。 │
├──┼─────┼─────────────────┤
│本金│ 41,990元 │ │
│總計│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