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6,嘉小,720,2018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小字第720號
原 告 彭志煌
原 告 彭玲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被 告 彭貞貞
邱國杰即森鐵發發芽美食莊園
訴訟代理人 張贛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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