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6,嘉小,736,20180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73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張豐田
被 告 劉景順即劉佳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