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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7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張國強
複 代理人 劉雅惠
被 告 侯有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零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
│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週│違約金計算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 (民國) │年利率│間(民國) │ │
├─────┼─────────┼───┼──────┼───────┤
│ │自105 年7 月1 日起│1.62% │ │ │
│ │至105 年7 月5 日止│ │ │ │
│ ├─────────┼───┤ 無 │ 無 │
│ │自105 年7 月6 日起│1.55% │ │ │
│82,099 元 │至105 年7 月31日止│ │ │ │
│ ├─────────┼───┼──────┼───────┤
│ │自105 年8 月1 日起│1.15% │自105 年8 月│逾期在6 個月以│
│ │至106 年2 月9 日止│ │2 日起至清償│內者,按左列利│
│ │ │ │日止 │率百分之十,逾│
│ ├─────────┼───┤ │期超個6 個月部│
│ │自106 年2 月10日起│2.15% │ │分,按左列利率│
│ │至清償日止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訴訟費用計算: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300元
合 計 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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