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6,嘉小,808,20180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小字第80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被 告 蘇幸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住所係在雲林縣,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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