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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小調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劉宏駿
相 對 人 林逢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係設於台北市內湖區乙情,有個人戶籍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一併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抗告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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