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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小調字第266號
原 告 張賜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豪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張家豪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3019 號),惟被告張家豪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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