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6,嘉簡,10,201803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嘉瑞
陳鉑源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張雅姿 住臺中市○區○○○道○段000號六樓 之1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羅昭閎 住嘉義縣○○鄉○○村○○○00○00號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5,200 元(即被上訴人通行上訴人系爭土地範圍之土地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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