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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112號
原 告 林昕
被 告 王秋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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