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6,嘉簡,138,2017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138號
原 告 秉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楠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永志即嘉安藥局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永志即嘉安藥局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6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2,1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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