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6,嘉簡,148,201705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14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智發 住雲林縣○○鄉○○村○○○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秀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5,9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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