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174號
原 告 林庭瑛
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紀先
被 告 葉蒼發
林哲基
訴訟代理人 林葉春子
被 告 李清和
謝清龍
李清坤
李清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嘉明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0號被 告 葉清塗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葉明義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被 告 趙寒梅 住嘉義市○區○○路000巷000號
黃顯琳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號
黃顯堙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街00
號
黃明材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號
賴明正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
居高雄市○○區○○路000○0號7樓
訴訟代理人 賴李麗美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
被 告 江金朝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號
之7
葉文典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號
之3
訴訟代理人 葉清森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號被 告 葉志耀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號
之2
葉志雄 住同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清岸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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