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6,嘉簡,183,2017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簡字第183號
原 告 江石村
訴訟代理人 江芳耀
被 告 樊清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鎮○○○○段○○○○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A部分所示面積三點七一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零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坐落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被告所有坐落同段2257地號土地與系爭土地相毗鄰,被告於其所有土地上興建門牌號碼嘉義縣○○鎮○○里00鄰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時,越界無權占用系爭土地如附圖(即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106年2月2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部分所示3.71平方公尺面積,妨害原告就系爭土地所有權之行使。

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拆除上開越界部分之建物,並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本件係因重測而造成,被告願拆除如附圖編號A部分所示建物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其所有,系爭房屋為被告所有,系爭房屋無權占用系爭土地如附圖編號A部分所示3.71平方公尺面積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及現場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21、83至89頁),並經本院會同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人員至現場勘測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及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至39、第43至4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中段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所有系爭房屋無權占用系爭土地如附圖編號A部分所示範圍,自屬無權占用或妨礙原告對於系爭土地所有權之行使,被告復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表示願拆除上開占用部分之建物等語(見本院卷第78頁),從而,原告依據前揭規定,請求被告拆除如附圖編號A部分所示3.71平方公尺面積之建物,並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有系爭房屋無權占用原告所有系爭土地如附圖編號A部分所示範圍。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上如附圖編號A部分所示面積3.71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院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附表計算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附表:計算書
┌─────────┬─────────────┬────┐
│ 項       目      │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原告預納│
├─────────┼─────────────┼────┤
│地籍圖謄本        │150元                     │同上    │
├─────────┼─────────────┼────┤
│土地勘查複丈費    │500元(106年1月4日)、3,50│同上    │
│                  │0元(106年2月6日)        │        │
├─────────┼─────────────┼────┤
│電子列印謄本      │20元                      │同上    │
├─────────┼─────────────┴────┤
│合        計      │5,170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