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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209號
原 告 陳俊文
被 告 簡佩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簡佩玉已於民國106年4月25日入監執行,故其於本院106年4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並非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尚不得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並指定於106年5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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