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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25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正旗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嘉義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嘉義市○○段○○○段000 ○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依上述登記謄本,提出本件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記載被告正確姓名之更正書狀(不得僅以林**表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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