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6,嘉簡,270,2017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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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270號
原 告 李富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國護發支付命令
(106 年度司促字第224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5,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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