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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28號
原 告 賴世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宗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99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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