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6,嘉簡,325,2018032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鴻達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林盈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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