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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478號
原 告 蔡政哲
輔 佐 人 蔡璧如
被 告 吳昆沛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許智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延展至民國107年3月30日上午11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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