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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52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林懿薰
魏志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煌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 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66,335元及法定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70元。
惟原告已於民國106年7月4日繳納裁判費1,770元,復於同年月26日再繳納1,770元,核屬溢繳,故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返還原告溢繳之裁判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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