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6,嘉簡,544,2018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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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5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淑惠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謝正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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