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6,嘉簡,770,2018030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70號
上 訴 人 蔡素珠
被 上訴人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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