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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82號
原 告 洪志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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