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6,嘉簡,927,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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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簡字第927號
原 告 詹雅婷
訴訟代理人 詹淩筑
被 告 楊青佩
訴訟代理人 蕭潔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106年度嘉小調字第618號民國106年12月12日調解筆錄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詹雅婷騎乘機車於民國105年9月3日上午8時49分許,與騎乘電動自行車(按所有人為蕭潔如)之被告楊青佩行經嘉義市○○街 000巷○○○路○○號誌交岔路口時,因行車視線遭停車卸貨之大貨車阻擋而發生碰撞(下稱系爭事故)。

被告楊青佩於過失傷害刑事案件審理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原告詹雅婷賠償,經鈞院106年度嘉小調字第61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兩造於 106年12月12日進行調解程序,兩造試行調解時,詹雅婷已向調解委員表示新臺幣 (下同)4萬元的賠償金額,要包含體傷及車損之賠償在內,經調解委員向兩造說明並確認調解條件後達成合意。

㈡惟當日兩造前往法庭由承審法官確認調解內容時,承審法官表示調解內容第一點記載賠償的 4萬元僅包含體傷,不含車損在內,詹雅婷訴訟代理人向承審法官表示此與調解委員說明之調解條件不符,調解委員繕寫之調解內容,漏未記載該4 萬元係包含賠償體傷及車損之賠償金額,其不同意調解,惟該案件仍經核定成立調解。

㈢且楊青佩及其母親蕭潔如事後亦不願承認兩造以 4萬元達成之調解內容,係包含體傷及車損在內,亦未依調解內容於鈞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126號詹雅婷涉犯之過失傷害案件中表示拋棄追究詹雅婷之刑責,致詹雅婷未獲緩刑,上開刑事案件遭駁回上訴,詹雅婷遭判處 2個月有期徒刑確定在案。

是鈞院106年度嘉小調字第618號調解筆錄記載之調解內容,並非兩造真意,系爭調解筆錄具有得撤銷之原因。

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請求撤銷系爭調解筆錄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答辯略以:兩造於鈞院106年度嘉小調字第618號處理之範圍,為楊青佩因系爭事故受傷對詹雅婷提起之損害賠償部分,車輛所有人為楊青佩之訴訟代理人蕭潔如,車輛損害已由蕭潔如另案對詹雅婷訴請賠償,並由鈞院 106年度嘉小字第651號受理。

兩造於106年12月12日調解時從頭到尾均未談及車損部分,詹雅婷亦在系爭調解筆錄上簽名確認。

且詹雅婷於106年度交簡上字第126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自行向法官表示無法履行賠償兩造調解成立之賠償金額,方遭刑事案件駁回上訴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本院106年度嘉小調字第618號核定之調解筆錄內容,並非兩造合意之調解內容,請求撤銷系爭調解筆錄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是本件應審究之重點厥為:系爭調解筆錄第一點所載之 4萬元賠償範圍,是否包含體傷及車損在內?㈡經查,本院106年度嘉小調字第618號核定之調解筆錄內容為:「一、相對人(即本件原告詹雅婷)願給付聲請人 (即本件被告楊青佩)4萬元。

二、給付方法:106年12月25日給付4,000元,餘額36,000元自107年1月25日起至12月25日,按月於每月25日各給付 3,000元,如一期不為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相對人就本件車禍所生損害同意拋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

四、聲請人同意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年度交簡上字第126號(原審106年度嘉交簡字第1433號)過失傷害罪不予追究其刑責。

五、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六、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等語(下稱系爭調解筆錄) ,業據本院調閱106年度嘉小調字第618號卷宗查明無誤。

㈢本院乃詢之:106年度嘉小調字第618號調解內容第一項給付4 萬元的內容,除了楊青佩起訴主張之項目外,協商調解的時候,是否提到蕭潔如車輛賠償的部分?原告訴訟代理人陳稱:我們開庭以後,法官有提議兩造是否願意調解,所以兩造又去調解委員那邊協調。

我一開始就跟調委提到我們有機車還沒有被判決,不知道要賠多少?【我們要 4萬元包含機車,我跟男性及女性的調委都有講】。

我們原本不要與對造調解,但我已經知道我妹被判刑 2個月,女的調委說如果你們跟對方調解的話,刑事部分就可以被判緩刑。

因為我們與對造調解一直調解不成,所以想說給法院判決,我知道我妹身心障礙者沒有工作能力、經濟能力有限,如果判她太多錢,她也還不出來,如果不要賠償那麼多的話,我們可以分期給付,所以調委就說4萬元用分期的,【我就說4萬元要包含機車,女的調委說好,當時男的調委寫筆錄。

楊青佩也有在場說這 4萬元有包含機車的賠償,是楊青佩跟我妹妹說的等語】(詳本院卷第60頁)。

㈣本院復詢之:從調委那邊寫好筆錄回到法庭之後,法官跟你們說明調解的內容,之後你是否有跟法官詢問調解金額是否包含機車的事情?原告訴訟代理人陳稱:有。

在調解室簽名的時候,我妹妹問我說筆錄上沒有寫機車,我就說調委說有,所以調解內容有包含機車的金額。

從調解室回到法庭的時候,在外面我們也有跟報到處的人說調解金額有包含機車,我要看調解筆錄的內容,因為我妹妹說筆錄上沒有看到機車。

報到處的人跟我說叫我跟法官說。

回到法庭,法官說完調解內容之後,【我跟法官說在調解的時候,有包含機車,法官跟我說她在審理的案子是純民事的,不包括機車,並一直強調說調解不包含機車,我有跟法官說先暫停,我要找調解委員】,法官如何說我忘了。

當下我們就想說去找調解委員,我們還有問法官說這 4萬元在刑事部分是否可以判緩刑,法官說可以,但要拿我的調解筆錄去刑事庭,【我有問法官這 4萬元有無包含機車,法官一直說不包含。

後來法官就很快結案了,我們就趕快去找男的調委在筆錄補正有包含機車,若是沒有包含機車,這調解就不成立。

男的調委說有包含機車,但法官說筆錄不能改了】,我有在法庭上跟法官說我不要調解等語(詳本院卷第61頁)。

㈤本院乃傳訊為兩造試行調解並繕寫系爭調解內容之調解委員,提示調解成立內容並詢之:兩造再回到調解室試行調解的時候,是否有提到機車賠償的部分?證人黃征雄證稱:有,他們有提及機車損害要一起處理。

當初調解內容第一項應該是要寫「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 4萬元(含車損及體傷)」,【他們有講到車損及體傷】,但是我漏掉了等語。

本院進而詢之:所以兩造再回到調解室試行調解的時候,詹雅婷這邊有跟調解委員表示 4萬元除了體傷損害之外,也要包含機車損害在內?證人黃征雄證稱:是,我記得那時是另一位黃秀敏調委把調解內容與雙方談好後,把調解內容擬定好,【都跟雙方確認以後才寫好】,但是第一點的 4萬元,我漏寫含車損及體傷等語(詳本院卷第76、77頁)。

由證人黃征雄前揭證述可知,在調解室時,詹雅婷方面確有表示 4萬元之賠償範圍包含體傷及車損在內無誤,且經調解委員與雙方確認同意後,才開始繕寫調解內容。

㈥本院復詢之:詹雅婷這邊表示 4萬元要包含體傷損害及機車損害在內,當時楊青佩及母親蕭潔如是否在場?證人黃征雄證稱:有,他們都有在場。

本院進而確認:楊青佩及蕭潔如是否同意 4萬元要包含體傷損害及機車損害在內?證人黃征雄證稱:當初楊青佩沒有說話,他母親說一定要 5萬元含車損及體傷,4萬不接受,一定要5萬元,黃秀敏委員就說 4萬好了,詹雅婷車禍損失的部分就拋棄請求,但是雙方都爭執不下,後來黃秀敏委員說大家都不要講了,讓當事人自己決定,楊青佩坐在我旁邊,楊青佩說「好啦、好啦,車損含體傷 4萬元不要再煩了」。

最後雙方才答應,兩造簽名後,楊青佩就先離開了,兩造在調解室也沒有說什麼就去法官那邊等語。

本院另詢之:調解委員有跟楊青佩及蕭潔如說明 4萬元是包含體傷損害及機車損害在內?證人黃征雄證稱:有。

【黃秀敏委員有口頭整理一下跟雙方說明,而且有說第一點4萬元是含體傷及車損。

而且,4萬元含體傷及車損,詹雅婷才願意拋棄車禍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語(詳本院卷第77、78頁)。

由證人黃征雄前揭證述內容可知,詹雅婷拋棄系爭事故之賠償請求權,並由詹雅婷以 4萬元金額賠償對方含體傷及車損在內乙事,係經調解委員與兩造斡旋協商後,經在場之兩造同意後達成之調解條件,灼然至明。

㈦本院乃詢之:為何調解成立內容第一項約定的 4萬元,沒有記載包含機車損害在內?證人黃征雄證稱:因為調解筆錄 (第三點)關於「相對人拋棄車禍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部分」,我在寫(第一份)筆錄時漏寫了,所以又重新寫了一份調解筆錄,最後拿去法庭的筆錄就是第二份寫的調解筆錄。

第一份調解筆錄本來已經丟在調解室的垃圾桶,但是後來兩造開完庭有爭執,我才回去調解室把垃圾桶裡第一份寫不好的筆錄撿起來保存,我在第一份調解筆錄的第一點,就有寫到「 4萬元含車輛損害及體傷」等語,並提出第一份未謄寫完成之調解內容存卷可稽(詳本院卷第83頁)。

由上開第一份未騰寫完成之調解內容第一點記載「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4萬元(含車輛損壞及體傷) 」等語,益證兩造在調解時達成合意之賠償內容,確實係 4萬元金額包含車損及體傷賠償在內,要無疑義。

㈧本院復詢之:兩造開庭完之後,是否有再回來找調解委員,確認 4萬元包含賠償機車損害金額在內?證人黃征雄證稱:當天我準備要回家了,我在法警室時,詹雅婷及詹淩筑到法警室來找我,說當初本件有含車損及體傷,為何沒有寫到?我就與他們二人到三樓找書記官要補含車損及體傷的文字,該股書記官打電話給法官,書記官說法官說不行,本案僅承辦體傷而已,書記官在跟我解釋的時候,蕭潔如也在場,蕭潔如在旁邊一直說這件只有體傷,不含車損,我就告訴她說調解的時候,就明明有說4萬元含車損及體傷等語(詳本院卷第79頁) 。

本院審酌證人黃征雄證述兩造調解協商之過程及達成合意之內容,不但與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陳述內容相符,亦與第一份未騰寫完成之調解內容第一點記載一致,在在足證,兩造在調解室協商達成合意之調解條件,確實係以4萬元之金額賠償體傷及車損在內。

㈨至於被告楊青佩及被告訴訟代理人雖否認兩造在調解室時達成合意之調解內容包含體傷及車損,被告訴訟代理人更辯稱:二位調委都說我們要調解的只有體傷的部分,「從頭到尾原告及二位調委都沒有說到機車的部分」,然後就拿單子給我們簽名,當時都沒有說機車的部分,調解筆錄寫的很清楚,都沒有寫到機車云云。

然經本院詢問被告楊青佩本人:在調解室最後以 4萬元達成調解的金額,你是否有同意包含機車理賠的金額在內?被告楊青佩陳稱:【調委有跟我講 4萬元有含機車的賠償在內】,我沒有答應(詳本院卷第63頁)。

由被告本人前揭回答內容可知,調解委員確實有向被告表示4 萬元金額係包含車輛賠償在內,要無可疑。

故被告訴訟代理人辯稱:從頭到尾原告及二位調委都沒有說到機車的部分,調委說要調解的只有體傷云云,與被告本人所述相違,要無可採。

㈩而調解委員有向兩造說明 4萬元含機車賠償在內乙事,固據被告楊青佩自承在卷,惟被告楊青佩否認同意此一調解內容,並辯稱:當時男的調委問我,我有跟男的調委說過我不答應 4萬元含機車賠償在內,但我不知道調委有無聽到我的回答,當時我都有進進出出。

本院復詢之:既然你跟男的調委說你不答應 4萬元含機車的賠償在內,為何調委還要幫你們做調解筆錄?被告陳稱:那是被告訴代說的。

本院進而質之:既然你當時還在調解室,為何調解內容是被告訴代幫你說的?被告陳稱:因為我不太懂,所以由被告訴代幫我處理等語(詳本院卷第63、64頁)。

由被告前揭所述可知,兩造合意成立之調解筆錄內容,亦由被告訴訟代理人蕭潔如一同參與協談磋商,洵予認定。

至於被告楊青佩雖否認有同意 4萬元賠償包含體傷及車損在內云云,惟本院參酌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已表明原告本人因身心障礙經濟能力不佳,無力負擔過高賠償金額,原打算由法院判決賠償之金額,惟原告刑事案件一審已遭判處 2個月有期徒刑,經調解委員勸說後才同意以 4萬元包含體傷及車損分期賠償,換取原告刑事案件二審獲緩刑等語,已如前述。

因此,倘若被告楊青佩或其訴訟代理人蕭潔如不同意 4萬元包含體傷及車損之調解內容,原告詹雅婷或原告訴訟代理人詹淩筑勢必靜待法院判決賠償金額,絕無可能接受僅針對體傷之 4萬元賠償內容。

本院復佐以第一份未騰寫完成之調解內容第一點記載「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4萬元(含車輛損壞及體傷) 」等語(詳本院卷第83頁),足以證明,被告楊青佩及其訴訟代理人蕭潔如均有同意原告詹雅婷以4萬元賠償包含體傷及車損之損害在內。

被告楊青佩及其訴訟代理人蕭潔如於調解室時,確有同意原告詹雅婷以 4萬元賠償包含體傷及車損在內之損害乙情,由本院106年度嘉小調字第618號開庭錄音內容亦可探知其情。

經勘驗本院106年度嘉小調字第618號開庭錄音內容如附件一、二所示,其中附件二部分內容截錄略以 (完整錄音內容譯文詳本院卷第65至67頁):法官:本件報結,因為是附民,所以沒有裁判費的問題。

聲請人代理人蕭潔如:裁判費?法官:這件沒有裁判費,我們沒有跟你徵收。

聲請人代理人蕭潔如:【我有付1,000元ㄋㄟ】。

法官:你有付1,000元嗎?聲請人代理人蕭潔如:有啊,在這裡。

法官:等一下,你沒付啊。

聲請人代理人蕭潔如:【我那個民事,那個機車的裁判費】法官:不是,你不是我這一件的,這一件是...聲請人代理人蕭潔如:那個機車的那邊,現在是民事的和解 ,啊機車的那個是另外再和解?法官:你們另外再去處理,不要一直把兩件...聲請人代理人蕭潔如:現在是民事的和解,啊機車那個歸機 車的?法官:對,就是這個歸這個,那個歸那個。

聲請人代理人蕭潔如:喔喔他那個分開的就是了,我知道。

法官:因為不同法官嘛,是不是。

聲請人代理人蕭潔如:對。

由上開錄音對話內容中,承審法官表示該案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故該案無裁判費等語時,聲請人代理人蕭潔如旋即向承審法官表示有另行繳納車損裁判費 1,000元。

本院乃就上開錄音對話內容詢問本件被告訴訟代理人蕭潔如:既然你說你們調解的內容沒有包含機車,為何你會詢問機車賠償案件的訴訟費用 1,000元?被告訴訟代理人陳稱:因為(賠償)身體的部分沒有包含到機車,所以我想說我的機車怎麼辦等語(詳本院卷第64頁)。

惟經本院審酌,兩造調解達成合意 4萬元賠償之範圍,茍若僅僅只有賠償楊青佩之體傷損害,而不包含蕭潔如之車輛損害的話,則車輛所有人蕭潔如最為關心之重點,應該在詹雅婷究竟要賠償車輛損害多少金額,以及詹雅婷何時賠償等等問題。

然而,當承審法官表示該案件沒有裁判費用時,蕭潔如竟然僅僅向承審法官確認其另案車損案件有繳納裁判費 1,000元之事,但對於最為攸關之詹雅婷是否賠償車輛損害及賠償金額等等,反倒隻字未提。

由此彰顯,蕭潔如當時主觀上對於達成 4萬元調解內容之認知,亦係包含體傷及車損賠償在內,職是,蕭潔如的提問內容,方僅針對其另案車損案件之裁判費 1,000元,而對其車損賠償金額則未置一詞。

惟蕭潔如見承審法官回覆該車損案件並非其承審案件,車損案件另外處理等語,蕭潔如乃進而詢問是否該案調解內容歸該案,機車歸機車?經承審法官肯認後,蕭潔如自此而後即順勢翻異其詞,否認該案合意之調解內容包含體傷及車損在內。

綜參上情可知,本件被告訴訟代理人蕭潔如辯稱:該案只有調解體傷,從頭到尾沒有都沒有說到車輛賠償云云,與事實不符,要無可採。

然而,當承審法官表示系爭調解筆錄記載之 4萬元,僅賠償體傷,不包含車損在內後,相對人代理人詹淩茿亦旋即當庭提出質疑,對話內容如附件二所示,並截錄略以 (完整錄音內容譯文詳本院卷第65至67頁):....相對人代理人詹淩筑:沒有沒有,我知道,【只是我的意思 是,賠償的金額有包括車損】法官:沒有沒有沒有。

相對人代理人詹淩筑:我們的部分沒有包括嗎?法官:沒有沒有。

相對人代理人詹淩筑:【不是ㄋㄟ,我們,那我剛才有問調 解(註:應為調委),他說如果我們機 車被判刑,是不是一樣....】法官:什麼你們機車被判刑?相對人代理人詹淩筑:因為我們機車已經被判有判要賠她了 ,只是還沒有寄出來而已啊。

法官:所以當然沒有辦法處理,機車就按照機車...相對人代理人詹淩筑:我知道,【可是整個事件是有包括機 車的啊】。

法官:她這一件,附帶民事,因她沒繳裁判費,所以她不能夠請求機車,我這一件是包括體傷、精神慰撫金、後續醫療費用、醫療費用,好不好,不要弄錯了。

相對人代理人詹淩筑:好,沒關係,【我等一下再問調解】法官:這樣知道嗎?相對人代理人詹淩筑:好。

法官:你不要弄錯了。

好,那這一件就這樣子,結束了,兩造請回。

相對人代理人詹淩筑:好。

法官:跟你們講,你們不要把兩件弄成一件。

相對人代理人詹淩筑:好,【我去問調解的】。

由該案相對人代理人詹淩筑與承審法官對話內容可知,其已數次詢問承審法官,並表明調解內容包含車損在內,惟經承審法官斷然表示該案調解內容不包含車損在內之後,相對人代理人詹淩筑乃二度表示要再去詢問調解委員。

然而,當事人對於調解內容之真意為何、當事人間就調解內容之真意是否達成一致、調解內容是否可為強制執行等等事項,俱為法官應依職權一一審認之事項。

必待確認當事人間對調解內容確有達成合意一致之真意,或補充調解內容有所不完足之事項後,方得核定調解。

是以,本院106年度嘉小調字第618號案件的當事人,固僅為楊青佩及詹雅婷二人,然而,詹雅婷之代理人於該案中既已數次表明「賠償金額有包括車損」在內,縱使車輛所有人蕭潔如並非本院106年度嘉小調字第618號案件之當事人,然蕭潔如本人既亦同在庭,承審法官自得就賠償金額是否包含車損在內乙節,當庭向車輛所有人蕭潔如詢問並確認,倘若車輛所有人蕭潔如亦為肯認,則法官的責任就在於補充並完備調解內容缺漏之處,此部分自得以追加聲請人之方式,並詳載調解成立之內容加以處理(且蕭潔如另案請求車損案件縱業經判決,亦得以撤回另案之起訴,或以成立在後之調解筆錄內容作為消滅或妨害債權人請求之事由);

惟,倘若車輛所有人蕭潔如表示反對,則承審法官即不應核定調解,而應由承審法官繼續審理該體傷賠償事件。

況且,詹雅婷之代理人詹淩筑已二度表示,其庭後要再詢問調解委員賠償金額是否包含體傷及車損,此時,由承審法官向兩造詢問並確認調解真意,或由承審法官立即向調解委員確認兩造合意內容為何,乃輕而易舉之事。

然本件未予確認,逕核定調解內容記載之 4萬元金額僅有楊青佩之體傷賠償,此與當事人之真意顯然有違,是以,兩造就該案承審法官核定之系爭調解筆錄內容,意思表示不一致,灼然至明。

故此,原告主張 4萬元賠償範圍係包含體傷及車損在內,系爭調解筆錄內容非其真意等語,洵屬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系爭調解筆錄記載 4萬元之賠償範圍,應包含體傷及車損在內,惟經核定之調解筆錄內容僅包含體傷賠償,非其真意等語,洵屬有據。

從而,原告主張經法官核定之系爭調解筆錄內容意思表示不一致,請求撤銷系爭調解筆錄等語,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件一(詳本院卷第65頁):
(本院106年度嘉小調字第618號開庭錄音內容,錄音時間00:10:31~00:11:28)
法官:本件就是依照相對人(即詹雅婷)給原告(即聲請人楊青佩)4萬元,我看一下,給付方法是106年12月25日給付4,000元,然後剩下的36,000元,1月份開始,到...,就是分12期,就是等於一共分13期,第1期給4,000元,剩下36,000元,分12期,然後呢,所生的損害,就是願意拋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那聲請人同意嘉簡上不予追究刑責,那這
樣子的話聲請人可能就是麻煩...誒那個...
聲請人代理人蕭潔如:
她說她有事情,她要讀書她要回去了。
法官:那你麻煩你們,既然這樣子的話,嘉簡上那一件案件,你們必須要,就要具狀跟法官報告,已經跟她成立民事和解
,知道嗎?你們要跟法官報告,不然的話因為她在一審是
被判 2個月,那如果能夠成立民事和解或許對她的刑期有
幫助。
附件二(詳本院卷第65至67頁):
(本院106年度嘉小調字第618號開庭錄音內容,錄音時間00:14:40~00:16:48)
法官:本件報結,因為是附民,所以沒有裁判費的問題。
聲請人代理人蕭潔如:裁判費?
法官:這件沒有裁判費,我們沒有跟你徵收。
聲請人代理人蕭潔如:【我有付1,000元ㄋㄟ】。
法官:你有付1,000元嗎?
聲請人代理人蕭潔如:有啊,在這裡。
法官:等一下,你沒付啊。
聲請人代理人蕭潔如:【我那個民事,那個機車的裁判費】。
法官:不是,你不是我這一件的,這一件是...
聲請人代理人蕭潔如:那個機車的那邊,現在是民事的和解,啊 機車的那個是另外再和解?
法官:你們另外再去處理,不要一直把兩件...
聲請人代理人蕭潔如:現在是民事的和解,啊機車那個歸機車的 ?
法官:對,就是這個歸這個,那個歸那個。
聲請人代理人蕭潔如:喔喔他那個分開的就是了,我知道。
法官:因為不同法官嘛,是不是。
聲請人代理人蕭潔如:對。
相對人代理人詹淩筑:【我想問一下,這一次的和解是有包含車 ?】
法官:沒有沒有,我只處理這一件你們最嚴重的部分。
相對人代理人詹淩筑:我知道,【那和解書的內容是不是有包括 車損】?
法官:沒寫啊,沒有啊。
相對人代理人詹淩筑:綠色那一張,剛才那個調解...
法官:綠色這,就沒有跟你,以相對人同意就整件車禍所生的,你們是拋棄,這一件既然沒有機車,我們就沒有辦法幫你
們和解機車,你們...。
相對人代理人詹淩筑:沒有沒有,我知道,【只是我的意思是, 賠償的金額有包括車損】
法官:沒有沒有沒有。
相對人代理人詹淩筑:【我們的部分沒有包括嗎?】
法官:沒有沒有。
相對人代理人詹淩筑:【不是ㄋㄟ,我們,那我剛才有問調解, 他說如果我們機車被判刑,是不是一樣..

法官:什麼你們機車被判刑?
相對人代理人詹淩筑:因為我們機車已經被判有判要賠她了,只 是還沒有寄出來而已啊。
法官:所以當然沒有辦法處理,機車就按照機車...
相對人代理人詹淩筑:我知道,【可是整個事件是有包括機車的 啊】。
法官:她這一件,附帶民事,因她沒繳裁判費,所以她不能夠請求機車,我這一件是包括體傷、精神慰撫金、後續醫療費
用、醫療費用,好不好,不要弄錯了。
相對人代理人詹淩筑:好,沒關係,【我等一下再問調解】。
法官:這樣知道嗎?
相對人代理人詹淩筑:好。
法官:你不要弄錯了。
好,那這一件就這樣子,結束了,兩造請回。
相對人代理人詹淩筑:好。
法官:跟你們講,你們不要把兩件弄成一件。
相對人代理人詹淩筑:好,【我去問調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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