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6,嘉簡聲,20,2017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代 理 人 孫百寬
相 對 人 陳清洋
陳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又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105年度嘉簡字第19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共同)負擔(即平均分擔),上開案件已於106年1月4日確定。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附表:
┌───────────────────────┐
│ 計       算        書                        │
├───────┬───────┬───────┤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4,300元       │聲請人預納    │
├───────┼───────┼───────┤
│地籍圖謄本費及│4,150元       │聲請人預納    │
│土地勘查複丈費│              │              │
├───────┼───────┼───────┤
│合計          │8,45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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