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6,嘉簡聲,21,2017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何建興
何建華
相 對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又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嘉簡字第357號案件受理,嗣於民國106年1月5日判決聲請人勝訴,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三、聲請人主張其於上開事件支出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9,590元,並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及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為證,復經本院審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是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爰依附表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附表:計算書
┌─────────────┬───────┬─────┐
│項目                      │金額(新臺幣)│備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聲請人預納│
├─────────────┼───────┼─────┤
│土地勘查複丈費            │  500元       │同上      │
├─────────────┼───────┼─────┤
│地籍圖謄本及土地勘查複丈費│7,650元       │同上      │
├─────────────┼───────┼─────┤
│合        計              │9,590元       │          │
├─────────────┴───────┴─────┤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9,590元。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