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6,嘉簡聲,56,2017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王林淑惠
上列聲請人與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105年度嘉簡字第894號給付醫
療費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新臺幣壹佰元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嘉簡調字第四七六號給付醫療費事件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調解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及本院一○五年度嘉簡字第八九四號給付醫療費事件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民事判決,係有相對人護理契約變造及偽造,判決結果缺乏證據效力調查不公,相對人無法釋明債務關係,無較有利於王志芳受有門診耗材費之舉證,鈞院故以相對人謝佳容私製明細,其主觀上就足認王志芳受有利益,倘若鈞院認王志芳有受利,應依法調查王志芳,而非王林淑惠。

聲請人遭司法迫害,被藐視人權,故仍以主張鈞院主觀上引用不合理之判決結果以維護住民/ 病患續行享受不當利益,變相(聲請狀誤載為「向」)損害她人財產。

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為期明瞭鈞院105年度嘉簡調字第476號調解程序及105年度嘉簡字第894號庭訊內容,請依法提供庭期訊問之內容完整程序,聲請自費交付上開民國105年12月22日、106年3月23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嘉簡調字第476號、 105年度嘉簡字第 894號給付醫療費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明瞭其法律上權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又,聲請人於106年5月8日聲請本件交付光碟,業經本院於106年5月9日批示聲請人繳費後准予交付光碟,並於106年5月10日以嘉院國民嘉戊105年度嘉簡字第894號函文通知聲請人繳納抄錄光碟費用50元。

惟參酌本件卷內之燒錄各類光碟費用收費標準,法庭錄音光碟收費為每片50元,而聲請人聲請105年度嘉簡調字第476號及105年度嘉簡字第894號之錄音光碟,需燒錄兩片光碟,故兩片光碟燒錄費用總計應收取 100元(50×2=100)。

本院106年5月10日上開函文通知繳納之燒錄費用尚不足50元,爰以本裁定通知聲請人應繳納之光碟燒錄費用共計為100元,附此說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