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6,嘉簡調,13,2017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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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調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素珍、黃素蘭間聲請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其為相對人黃素珍之債權人,請求撤銷相對人黃素珍、黃素蘭間就坐落嘉義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266建號建物於民國94年6月22日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於同年7月11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等語。

惟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之標的為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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