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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調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陳世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宗明、嘉義縣水上鄉農會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林宗明針對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479建號建物設定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50萬元之抵押權予相對人嘉義縣水上鄉農會,據相對人林宗明自述前述抵押貸款尚剩1,646,000 元,惟聲請人認為貸款應已完全還清,前開抵押權登記應予塗銷等語,足認本件調解標的價額已超過1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條規定,應徵收調解聲請費2,000 元。
茲限聲請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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