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朴小字第3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 告 陳莉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四期違約金共計新臺幣貳仟肆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