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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15號
原 告 侯順嚴
上列原告與被告崧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1073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5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51,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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