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231號
原 告 侯榮輝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被 告 侯茂盛
侯茂榮
侯張淡
侯凱元
侯佑霖
侯旭燦
郭含笑
李瑛惠
侯宜宏
侯文雄
侯榮培
侯榮全
侯至聰
侯宏諭
侯佳成
侯弦吟
羅○○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弘為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羅欣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四部分,即判決第8頁第6、7行「霖、羅○○分割所得之如附圖所示編號C、G之土地上,併予敘明。」
應更正為「霖、羅○○分割所得之如附圖所示編號C、G、H之土地上,併予敘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四部分,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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