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崧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明彥即明霈企業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017 元(即上訴人不服原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