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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55號
原 告 楊秀螢即金鑫鋁門窗行
訴訟代理人 陳俊仲
被 告 侯國隆
陳明家
陳明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水源 住嘉義縣○○鄉○○村○○00號之68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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