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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92號
原 告 高偉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冬修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冬修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所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故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6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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