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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94號
原 告 坤松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崧園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崧園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293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4,3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568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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