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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98號
原 告 蔡美麗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黎鑫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黎鑫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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