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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聲字第25號
抗 告 人 億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興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柯永文即順發玻璃行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4 日本院106 年度朴簡聲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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