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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調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允銘、陳**間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調解聲請狀上相對人「陳**」之真正姓名,並應按對造人數提出記載全體相對人完整姓名及地址之調解聲請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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