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6,朴簡調,38,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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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調字第38號
反 訴 原 告 呂秉忠
即 被 告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王于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於本院106年度朴簡調字第38 號案件審理中,對反訴被告(即原告)王于皇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3,000元(詳如反訴狀),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未據反訴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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