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7,嘉保險簡,1,201808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保險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楊家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水春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 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500 元(即上訴人之上訴狀所載不服原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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