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7,嘉勞小調,6,20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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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勞小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方火龍
相 對 人 維新保全
法定代理人 賴永仁
訴訟代理人 陳學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就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7年3月6日雖具狀表示因病希望延期調解,然相對人於107年3月7日調解期日到庭稱:先前已在嘉義市政府與聲請人調解成立,本件無再調解意願等語,足認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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