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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原簡字第9號
原 告 石信忠
石蕙菱
石孟潔
石晋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威廷
被 告 陳恭平
劉榮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王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5,324 元,本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惟誤分為簡易案件,且被告已於審理時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揆諸首揭規定,自應裁定改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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