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7,嘉小,103,2018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10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蕭登文
蕭再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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