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10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魏淑華
陳聖文
被 告 彭尚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