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7,嘉小,112,2018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小字第11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吳錦建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 告 黃品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