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29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廖麽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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