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7,嘉小,447,201807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447號
原 告 劉巽龍
被 告 張家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及筆錄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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