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7,嘉小,48,2018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4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宋誠耘
朱逸君
被 告 陳沛妤即陳嬑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月數)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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