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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487號
原 告 匯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素勤
訴訟代理人 吳建明
被 告 江佳玲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30元,及自民國106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另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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